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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位再次复核。同时规定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接管单位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有较大出入的,接管单位应对整个项目提高复核比例;复核仍有问题的,进行全线复核。检查、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进行移交,完成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4.明确移交需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重点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地质勘察资料。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闭水试验等资料;泵站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附件5)。管道堵头设置情况说明。勘测单位出具的排水管线竣工检测报告及电子档文件。雨污管道全线(包括支管)电视检测视频检测报告资料。5.明确质量主体责任。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其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业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6.提出容缺移交制度。为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能正常投入使用,养管到位,因相关原因暂无法整体竣工验收、移交的工程,工程中已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完整成系统的排水单元(道路已开通使用),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行容缺移交。接收管理不免除项目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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