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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实施细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237KB

文档介绍
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4.5.4结果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产品的变更5.2.1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5.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5.3认证产品的扩展5.3.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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