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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列情形,信息中心可以对个别绿证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信息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信息中心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信息中心可以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第四十四条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第四十五条交易参与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信息中心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造成的损失,信息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九章监管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七条为防市场风险,信息中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绿证下架、取消卖方收款功能、交易暂停等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信息中心可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应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第四十九条信息中心可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信息中心可对违规交易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转让。第五十条交易参与人严重违反本细则及相关细则的,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更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第五十一条交易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信息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信息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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