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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会计规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210KB

文档介绍
字样,根据转入凭证登记新账,在摘要栏中注明“上年度转入”字样;上年度转入的预算经费结超数,记入下年度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第五章经费划拨第二十九条经费划拨应当遵循先边远后内地、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依据年度预算和有关规定,按照后勤财务供应系统逐级办理。特殊情况下的大型建设性项目、战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急需经费,上级财务部门可以直达拨付。事业部门不得对下划拨经费,无供应关系的单位之间不得划拨、借垫经费。第三十条经费划拨的范围包括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专项资金和其他经费。第三十一条经费划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一)维持性经费和标准供应的代管经费实行主动划拨;(二)建设性经费、项目预算的代管经费、集中采购资金实行申请划拨;(三)部队执行战备、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的经费和专项资金专项划拨;(四)各级事业部门直接支出和直属分队经费开支实行预借方式。第三十二条经费划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一)主动划拨的经费,依据供应实力、经费标准按月拟制经费划拨计划,经本级财务部门领导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当月底前将下月经费拨至基层用款单位,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划拨;(二)申请划拨的经费,由用款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下达的项目预算和事业进度按月或者逐项申请,上级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出。(三)专项划拨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依据有关文件、批示及时专项办理;(四)预借款,由事业部门或者直属分队依据年度预算和经费标准,填制往来借据,经部门或者单位领导审批后,向本级财务部门(结算中心)办理借款。第三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经费划拨的计划性,合理调度资金,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办理经费划拨,对重点方向、重点部队、重点项目实施重点保障。不得迟供、断供、漏供,不得挤占、挪用部队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借款,拨入拨出预算经费不得作为往来款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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