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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4 )对醉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条第 2款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37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二)约束性警械的禁则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是为了防止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或者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一方面是为了束缚违法犯罪人员的手脚,限制其行动自由。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违法犯罪人员、嫌疑人、其他公民及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因此, 《条例》第 8条第 2款的这个规定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禁则, 即:“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人民警察明知不当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在使用时仍加大强度或力度,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人民警察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武器的使用《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人民警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及其例外、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处置措施、使用武器的报告制度。《条例》第 3条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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