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审查和消防部队单位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第三十五条《消防部队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消防部队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证》,由消防部队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和出借。?第七章资产处置第三十六条消防部队资产处置,是指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进行产权变更以及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第三十七条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处置资产,必须按照消防部队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置条件、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消防部队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消防部队单位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十条消防部队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技术、审计、财务部门审查,报经批准后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四十一条消防部队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八章资产评估第四十二条消防部队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第四十三条消防部队资产占有、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一)消防部队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出售、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