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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盗窃城市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三)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四)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第四十四条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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