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依靠高额收费对犬只进行管理,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好,造成了养犬管理失控和无证犬只大量存在。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犬越来越多,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生活的一部分,从很多省市的养犬管理实践看,养犬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变得更加人性化,由过去通过高额收费限制养犬逐渐转变为严格管理,限管结合,以达到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另外,我们考虑到我省南北跨度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我们对收费标准不做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各市人民政府来根据当地具体状况制定。但是,我们依然要说明,本条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依靠收费来限制广大公民行使私权利,因此,各市在具体制定收费标准时,应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制定一个合理而又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经济较发达地区,甚至可以考虑免收该费用。Р4.关于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规定。由于我国近年来狂犬病发病率快速上升,因此如何从法律上防范狂犬病疫情的发生,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要采取了对所有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原则,从而尽可能降低我省境内狂犬病发病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健康。但是考虑到我省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有限,而广大群众养犬数量较大,因此,我们在免疫收费上,制定了仍然由养犬人承担的规定。请省物价部门对免疫费用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之上,制定一个收费尽可能低的标准。Р5.关于犬只管理的规定。本《条例(草案)》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犬只日常管理,做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制定原则,是尽可能限制犬只在公共场合的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犬只影响其它不养犬公民的正常生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Р6.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本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条例(草案)》对养宠物人违反规定养犬等一系列行为设定了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等行政处罚。这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省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