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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232KB

文档介绍
资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1.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委党委会审议;2.将审定的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下达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3.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2.在确认考核结果和确定薪酬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7.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审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委党委会审议决定;2.向企业下达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方案的通知;3.对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4.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8.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1.研究制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2.指导企业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3.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监督不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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