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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网点、供应网点的日常营运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6.对应急保障网点单位履责情况组织年度检查评价。(三)应急状态时:1•负责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向应急保障网点单位下达粮食应急保障任务;2•负责指导督促应急保障网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应急任务完成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清算应急保障网点所发生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责任义务。(一)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督促检查。(二)非应急状态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要求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积极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知识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对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护;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三)应急状态时:1•保持通信畅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指令;2.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一)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重新筛选指定。(二)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网点,三年内不得申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1•经核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选定条件的;2•因自身原因已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连续两次未按检查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依法诚信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5•出借、转让xx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的;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拒不接受、拒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的。(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据本办法增加选定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第四章附则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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