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居民进行应急疏散。第二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疏散安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管理民众疏散安置工作。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社区负责人、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工作:(一)?民政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三)?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水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六)?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七)?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设立志愿者服务站,组织和动员志愿者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的总结、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以及善后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场所设施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应急避难场所档案。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三)?设施配置;(四)?应急物资储备;(五)资金保障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