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转变观念,逐步深化其对道路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建立起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四)完善电动车保险机制,降低行车风险。现在绝大部分电动车没有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故建议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内容和投保意义,鼓励电动车购买电动车三者保险,法院亦会同交警等部门携手宣传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特别是电动车驾驶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达到以案促保的效果。同时,保险公司与电动车销售商加强合作,通过购车附送保险这一活动,进行电动车三者险宣传,扩大电动车三者险投保范围。政府部门可试点强制推行电动车三者险,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共同探索,针对不同种类的电动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三轮电动车,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驾驶需求,适当增加电动车保险的种类,从而获得人们的支持与信赖,为电动车保险的普及奠定坚实的基础,降低电动车行车风险。(五)降低救助基金门槛,建立多元救济渠道。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只有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方可通过社会救助基金途径得到解决,从规定中看救助基金仅针对机动车事故,且条件苛刻,还规定限额,比如我县个案限额为2万元,对有些事故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据在办案中了解,社会救助基金存量巨额,但面对许多因赔偿问题引发尖锐矛盾的案件,却往往困于门槛而救助无门。故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情况,对申请人的主体、条件及救助限额进行重新界定,并尽早将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使得在电动车单方事故或电动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治疗费用、丧葬费等基本保障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人,能够获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大限度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