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故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其浓度要求满足表3生产车间边界或生产设备边界浓度限值。四、验收工作要求1、检测要求1)企业应按照环境检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对企业排放的采样,应根据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检控位置进行,有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3)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检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检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4)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与装置运行同时进行。2、管理要求1)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2)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3)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5)要求企业针对污染控制设备根据治理工艺要求,制定相关的运行及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运行及保养维护记录,确保污染控制设备稳定运行。运行及保养维护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3、专家验收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后,组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后,聘请VOCs治理领域的(2-3名)专家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节点以及对应的污染治理工艺及治理措施,结合检测结果对企业深度治理项目开展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形式见附件)。五、资料提报组织专家现场实地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与检测报告一并交由企业提交环保部门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