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力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源头控制要求):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原材料、产品以及违法所得。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排放控制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排污许可证制度: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 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办法还规定,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北京市根据地方规定正在进行试点(共选择了 20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 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