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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新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第四十R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RR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RR〕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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