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第三十三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现场监审: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参保病人负担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保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监审的。第三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暂停直接责任人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伪造门诊、住院病历、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它服务项目、其它药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帮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套现的。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参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