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和管理权。对于商品林,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的经营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 3.3明确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及其责权利边界。针对那些国有的资源,应该通过法规条文来明确其产权归属者,而且要明确相关单位在该项活动总占据的位置,它们要履行的权利以及要应对的义务等等,要综合思想,分清归属以及运作等等的内在关联,要在相关责任者间形成同样的的目标函数,进而切实提升他们的活动热情。而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而言:集体所有是区别于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定的森林资源产权形式,其所有权、决策权应属“农民集体”,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国家单位都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扰。 3.4按照物权法原理落实森林资源产权内容优化森林资源所有权结构。落实森林资源使用流转权。落实森林资源承包经营权。落实森林、林木采伐权。落实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权。 3.5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动态评价体系政府应规范森林资源产权立法,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行政许可制度,修改关于森林采伐、林木运输、森林资源流转等与《行政许可法》不接轨的规定,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登记,成立专门制度评价机构,制定产权制度评价标准,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动态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很多实际情,我们发现,要想确保林业发展有效,就应该结合区域的具体特征,认真地分析革新的关键措施以及运行的方法等。应该许可有不同之处,在确保归属权稳定的背景之下,将其运作权等下放给相关的群体,这样可以确保林业发展顺畅。同时还能够提升相关群体的收入水平。参考文献[1]危丽,杨先斌.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5):99~103. [2]张晓梅.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政策支持研究.商业研究,2007(12):100. [3]张义含,邵立坚.森林采伐与森林保护关系的探讨.林业勘查设计,2006(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