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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20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劳动者2.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3.具有外埠城镇户口的城镇劳动者(自1998年7月开始参加,在此之前原在外省市的缴费记载及连续工龄,不得转入本市.)4.城镇劳动者(被保险人)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1、1998年7月1日:2号令开始实施。2、1998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称为新人;1998年7月1日以前的被称为老人和中人。3、1992年10月:个人帐户建立。个人缴费开始记入个人帐户。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指标,是一个标志性的时间起止点。连续工龄的概念从该点开始被缴费年限所取代。职工缴费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则要扣除缴费年限。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不得补缴。实行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实施本规定前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是指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此以前连续工龄,转变为视同缴费年限。2号令实施的重要概念老人:是指在2号令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实施2号令后,确保了此类人员平稳过渡,其离退休金由统筹基金支付。新人:是指在2号令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在到达退休条件时,完全是由其个人帐户的积累额数量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其享受待遇的高低。(积累式)中人:实施本规定前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人员。此部分人员是新旧体制交替,变革的人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出台时间短,此类人员个人缴费额度低,积累偏低,实现改革的重要前提就是要使此类人员实现平稳的过渡。2号令实施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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