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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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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2.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一、资金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二、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三、生产设备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砂浆专用生产线、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及设备(干混砂浆年生产能力应在15万吨以上,湿拌砂浆年生产能力应在5万立方米以上);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不大于5mm;3、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各类专用筒仓;4、干混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5、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6、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四、技术条件1、具备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2、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五、试验室条件1、具备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样品存放室、养护室、试验室、管理室等,样品存放室、养护室和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3、出厂产品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公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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