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范围和由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公证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及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决定不予协助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地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议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三)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要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四)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乡镇法律工作者完成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后,应当按规定项目填写协助办理公证登记表。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