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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1]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章节送百分之一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和下一步公共艺术设计要求送交规划管理机构,由规划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第九条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将公共艺术设计纳入环艺设计方案一并设计和报批。需要参照《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环艺设计招标的,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和确定由招标人、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共同完成,重点考察环艺设计团队的公共艺术专业人员构成和相关设计经验。第十条公共艺术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分析、设计创意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各节点效果图(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城市家具的艺术造型、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的艺术装饰等)、投资估算等。第十一条环艺设计方案要求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同步上报,由建设单位、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共同召集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由艺术、规划、建筑、园林等方面专家组成。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公共艺术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由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城市雕塑、建筑壁画和特殊造型工艺要求的艺术设施需要制作模型并在项目结顶前单独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必须负责全程艺术监制,保障艺术品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并组织制作和实施。经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设计人在原创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备案;突破原创进行修改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具体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参加,按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或者模型对公共艺术设施进行验收,并由百分之一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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