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并返回回执。第五十六条对不妨碍侦查破案,不泄露国家机密、不暴露技术技术手段和个人隐私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及进告知当事人。第九章鉴定人出庭第五十七条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出庭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遇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当及时向法庭说明。第五十八条鉴定人出庭前,应当认真准备和拾与鉴定有关的资料。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穿便服,举止文明。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对法庭提出的鉴定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经法庭同意,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第十章鉴定纪律第六十条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对科学公正鉴定的干扰;(二)妥善保管检材,不得挪用、丢失、损坏;(三)不得随意涂改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五)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收受鉴定委托单位或者送检人员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物;(六)不得在面向社会的物证鉴定机构中有偿兼职;(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六十一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发现鉴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的,或者鉴定人私自受理和进行鉴定的,或者发现出具的鉴定文书确有错误的,有权组织责令纠正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鉴定人未经鉴定委托单位同意,擅自泄露鉴定结论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三条检验鉴定结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进行处理;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取消鉴定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安部解释。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起施行。本规则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