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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课件资料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 (四)比对检验的样本; (五)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委托书内容】 《鉴定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三)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四)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 (五)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六)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第二十一条【检材原件】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确实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能够用于鉴定的复制件。第二十二条【检材规定】鉴定委托单位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应当保证其向物证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来源清楚、真实可靠、提取合法。对检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六章 鉴定的受理第二十三条【委托主体】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主体的范围,应当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必要时,经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受理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鉴定。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人身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仍有争议的,以及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事先指定的机构、部门或者医院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 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内设的专门部门或者专业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委托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受理答复】物证鉴定机构是否受理鉴定,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鉴定委托单位作出答复,并告之可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第二十六条【受理程序】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三)查验是否系爆炸、污染、放射、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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