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