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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0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1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的关系四、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总则:第1至3章:总则,规定共通性、基本的问题。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减责与免责。分则:第4至12章:分则,规定对典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典型”:归责原则上并不特殊,完全属于过错责任,但因发生的纠纷多、社会关注度高,故而需要单独规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用来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侵》第6条)。我国以及比较法来看,侵权责任法中不可能规定可以作为所有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大的一般条款”,而只能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一般规定。《侵》第2条:并非“大的一般条款”,只是一个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宣誓性条款,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具体条款相互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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