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五)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六)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八)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九)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验工计价工作管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合格和数量真实无误。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施工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其他费用的验工计价和汇总工作。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设单位违规验工计价,或建设项目发生虚假验工计价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工程数量、多报计价金额的,或监理单位现场审核不严或与其他单位串通进行虚假验工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第三十六条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