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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7.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参与者;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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