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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据效力的证据材料。Р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等Р法定依据: Р《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Р(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Р处罚标准: Р1、影响面积在200m2以下的,予以五千元(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Р2、影响面积在200m2以上500m2以下的,予以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五千元(含)以下罚款。Р3、影响面积在500m2以上1000m2以下的,予以二万五千元(不含)以上四万元(含)以下罚款。Р4、影响面积在1000m2以上的,予以四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Р升格处罚情节: Р1、单位在火灾隐患合理整改期限届满后尚未消除前发生火灾的,升一格处罚;火灾隐患属于灾害成因的,按最高格处罚。Р2、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Р3、收到有关火灾隐患的法律文书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整改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Р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施不符合疏散要求、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或者高层、地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升一格处罚。Р减轻处罚情节: Р1、整改火灾隐患完成80%的,可以降一格处罚。Р2、整改火灾隐患完成90%,并且正在积极整改其他火灾隐患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五千元以下处罚。Р注:其他隐患已整改,但事关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数量、安全出口数量、自动消防设施控制设备、防火防烟分区面积的火灾隐患尚未完成整改的,不视为已完成80%、90%。Р备注: Р1、“影响面积”,是指火灾隐患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受到威胁或失去保护的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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