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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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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不含本数)以下的)Р3万-7万Рƒ超证1.5倍以上的(噪声超5分贝以上,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不含本数)以上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Р7万-10万Р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类Р 9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10万元以下的罚款。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Р(1-10万)Р第一次Р1万-7万Р‚第二次及以上Р7万-10万Р 10Р《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Р《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Р(1)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0.5-2万)Р第一次Р0.5万-1.5万Р‚第二次及以上Р1.5万-2万Р(2)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水污染除外)污染防治情况的(0.5-5万)Р第一次Р0.5万-3.5万Р‚第二次及以上Р3.5万-5万Р五、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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