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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之秀服装公司税收筹划操作(doc 11页)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承租,在有本企业以外人员承包承租时,让外部人员与本企业承包承租职工联合经营,即以本企业职工名义承包经营,外部人员进行债权投资,并由外部人员采育经营,则这种出租业务可免除租金收入的营业税。七、设立分支机构筹划雅之秀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了许多分支销售机构。雅之秀公司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筹划策略。(1)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的,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两者之间要单独结算价款。但是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雅之秀公司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用,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税金。(2)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而且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则此种情况也应比照子公司情况处理。对于这种情况,雅之秀公司采取与子公司基本相同的筹划策略,即通过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递延缴纳流转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汇总在总部缴纳。(3)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且不实行独立核算而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对外销售时,负责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在货物移送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文)。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文)。对于上述分公司情况,雅之秀公司从筹划角度考虑,在纳税方面尽量避免在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货物转移时缴纳增值税,尽量实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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