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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二十三条人民银行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在30天内完成对省级预算单位及其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同时登录“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对省财政厅发送的“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信息将自动反馈给省财政厅及相关开户银行。第二十四条零余额账户开立后,预算单位要及时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卡》(附件一)。《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留存一份。第二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卡》如有变动,预算单位要及时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信息卡更换手续。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事项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特殊事项包括:(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同时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二)预算单位合并,同时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三)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的;(四)原开户银行办公地址搬迁的,开户银行网点变更但账号不变的;(五)临时存款账户确需延期的;(六)其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第二十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但要备案。(一)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办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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