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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行政审批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3 |  大小:383KB

文档介绍
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独立的会议室、档案室、谈案室,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③有自己的住所;④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⑤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三)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目录》;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7,可下载);3、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附件6,可下载);4、律师事务所(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分所章程;5、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附件5,可下载);6、全体设立人签名的设立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设所条件、设所原因、对设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等内容);7、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设立人在每页页尾签名);8、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和选举主任的会议决议(设立人在每页页尾签名,个人所不需提交);9、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0、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如:有效的租赁合同)或者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11、按自律性原则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12、设立人资质证明材料:(1)名单及个人简历;(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5)执业证发放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有三年(个人所设立人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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