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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2 |  大小:194KB

文档介绍
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2)尽管有本条4款(1)项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1)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2)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行驶的机动船舶的安全通行。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铺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帆船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第十三条追越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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