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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巧妙地解除证人心理上的障碍探讨与研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例如向证人介绍他人的证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词等。但必须注意:不能向证人介绍某人的一切陈述,而仅仅是其中有助于恢复记忆的某一部分。有时,还可以提示证人以前的陈述,但不应采取暗示的形式,这种提示只有在证人的陈述发生前后矛盾时才能使用。帮助陈述的方法: 1.提高证人对陈述事物的理解能力和陈述能力,使证人准确理解律师的发问和自己的陈述。 2.减轻证人陈述时的心理负担,使其认真思考再作回答,防止急于回答提问而导致的词不达意。 3.克服证人陈述时的不利心理倾向。证人由于对犯罪的憎恶,可能使陈述带感情色彩而缺乏准确。这时,询问人员(律师)应向证人进行必要的说明,要求其如实提供证言,和怎样才能如实地陈述。五、评价以确认说服结果评价是询问律师准确判断证言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以及反省整个询问活动的特定的心理过程。评价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虽然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性只是借助于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反映到律师的头脑中去;是因为证言还存在虚伪的可能性;还因为运用证言来再现犯罪过程仍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评价还是重复询问的必要前提。询问律师的评价活动可能运用信息论的原理和反省思维的方法来进行。按信息论的原则,信息在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的过程中会产生偏误,但并未达到操同一语言的人不能相互了解的程度。信息经过多级传递,它的损耗也随之增加。如证言发生失误,可能是由于证人的错误知觉或感觉器官有毛病;或者不善于表达他知觉到的情况;或是律师对证言的解释不正确。因此,律师应当认识到,证言所反映的情况只能尽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而不可能与案件事实完全一致。反省是个体回想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检讨其中的错误的心理过程。反省是一种确认正确的思维方法。询问律师运用反省思维的目的,是使自己在回忆整个询问活动的过程中,肯定询问中正确的一面和真实证言,检查工作的失误,发现证言可能出错的地方,并借以发现纠正错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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