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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违纪解除合同通知书撰写技巧探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反规章制度的条款等等但是因为没有全部列明,给了申请人抗辩的理由,这也提示企业在制作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应尽量多的列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当然,全部列明行为会有一定难度,也可能会有所疏漏,所以在具体描述员工的违纪行为时,可以采取具体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即既要具体罗列员工的违纪事实,亦要作兜底式的表述,比如:“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严重违纪行为,第一、第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纪行为”所以,用人单位在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重视解除通知的撰写,并应通过工会审议,在实体与程序上都保证其合法性当然,笔者亦认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仲裁或者法院宜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实体、全面审查,而不应苛求企业必须在解除通知中列明所有的解除理由,从而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给予负面的司法评价,以在维护劳动者利益之同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许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单位解除通知理由十分全面、专业,但未经工会审议,就无法挽回败局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从以上条款可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正工会审议程序的权利,如果劳动争议处理中,在起诉前,单位已经补正了工会审议程序,则单位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合法理由和合法程序行使自己的单方解除权结语综上,为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尽量列明劳动者违纪的事实行为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对其进行总结概括,使解除通知界定准确,外延周延而且,解除通知应经过工会审议,保证解除合同的程序正当性,如此才能真正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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