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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审核工作(1)对选择农业生产安置、复合安置的移民户原则上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择同一安置方式;对选择城镇化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自行安置的移民户,应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方式;移民户不得分解安置。(2)移民户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伤病残人员以及服刑人员必须随户整体安置。(二)满足移民恢复生产生活的需求,做好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等相关工作1、被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费,用于支付移民长效补偿相关费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费和耕地补偿补助费中扣除相应的长效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用于为移民配置生产资源,安排移民就业。2、国家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调整的,移民享受长效补偿的权益也进行相应的调整。3、为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使移民安置后生活相对稳定,针对怒江水电移民的实际情况,以下项目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户,应给予建房困难补助,使其可修建基本用房。人均基本用房标准按20㎡砖木结构计列。对学校原教学楼、寄宿生宿舍,国有、集体医院原门诊、住院部房屋低于框架结构的,复建时按框架结构进行规划,资金不足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对移民居民点(住宅小区)和公共房屋建设,按有关抗震减灾的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应建设(改造)沼气池,配置太阳能热水器等能源设施,并给予相应的补助。集中移民安置区应进行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补助。4、移民安置居民点(住宅小区)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按当地同等类别土地调整费用标准执行。移民按统一规划搬迁进入城市、集镇建设居民小区和统一规划工商用地的,由当地政府按土地征收划拨成本价提供。5、自行解决居住条件的移民,宅基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的人均费用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移民。(三)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建设移民安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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