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制。Р第十六条组织实施扶助项目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Р第十七条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Р第六章资金管理Р第十八条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扶助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预决算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Р第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Р第二十条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度继续使用。已竣工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必须重新报批后方可使用。Р第七章验收评估Р第二十一条扶助项目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其中不满5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州(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Р第二十二条扶助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监测评估。Р第八章监督检查Р第二十三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二十四条扶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财政、移民、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Р第九章附则Р Р第二十五条各州(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小型水库Р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Р抄送:省财政厅。Р各处(室)、中心。Р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