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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指导意见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代理人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Р(二)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等主要技术人员应是本企业的在职(注册)人员。Р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作为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Р在合同文件中,应约定上述人员到施工现场的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核减相关费用。Р要加强投标人信用信息管理,投标人如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以前年度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业绩差,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Р七、有关资金使用和管理Р按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对于招标前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节余及竣工决算节余财政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规定,应经省或市级农发办批准缴回同级财政,若继续使用必须继续用于原项目区工程建设。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结余资金工程项目计划应由县级农发办组织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请市级农发办审批后实施。以单个项目资金折算,总节余资金额低于计划资金10%、且少于50万元(含)工程项目,县级农发办进一步造价审核后报市级农发办审批,可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委托原中标人实施;总结余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10%或多于50万元的,县级农发办进一步造价审核后报市级农发办审批,重新招标确定工程实施单位。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从项目县管理费中支出,也可由中标人支付。Р八、其他Р本实施意见中未提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省农发办之前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违背的,按本实施Р意见执行。若国家农发办出台新的相应制度办法,应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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