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然而,这种守法过度表面上有利于国家,实质上却扭曲了法制的作用。所以,苏轼的结论是:“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任何法律制度,都要靠人来制定和运行,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有可能出现两个弊端。那种完全依赖人治而反对法治的做法,会使法律制度变成虚置的摆设;然而认为只要奉法守令就可以安然无事的思路,会产生对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否定。由此,苏轼批评宋朝,并以汉唐作为比照说:“今自一命以上至于宰相,皆以奉法循令为称其职,拱手而任法,曰,吾岂得自由哉。法既大行,故人为备位。其成也,其败也,其治也,其乱也,天下皆曰非我也,法也。法之弊岂不亦甚矣哉?”这一辨析,值得今人深思。在全无法制、完全由长官意志支配政务的情况下,强调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但在有了法制框架的情况下,只讲严格守法,就有可能适得其反。更进一步,如果寄希望于用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出现后,质检部门就有一种说法,由于奶粉国标在此前没有三聚氰胺的检测规定,所以才不能及时发现其危害,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赶快修订国标。这种说法表面有理,却全然不顾国标的真正用途。任何国标,不可能把世界上的一切有害物质都列入检测范围。执行国标的部门,必须准确实现国标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死守国标条文。各种制度无不如此,寄希望于用制度改变现实,必须与人为努力、尽责尽心结合起来,而且要由人来驾驭制度。杜预认为去人而任法会“伤理”,宋明理学把“天理”置于“国法”之上,用意就在这里。儒家在治人和治法之间强调“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实际是强调由人确立制度的价值准则,制度要为实现人的价值准则服务。只有制度激发善行、善意支配制度,才会形成人治与法治之间的良性循环。厘清二者的关系,方可堵住借法治不完备推卸责任的暗道,防范制定制度和实施制度之中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