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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探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个人所有制的强力激励机制,又拥有国有制规模土地的配置效率,同时,还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统筹协调”的功能,制度运行效率较高。另外,土地股份制是一种制度的改良,并不损害原有经济主体的利益,酿成社会巨变,相反每个当事者都会因此获得更大的收益,必然得到各界的支持,变迁成本较低。第四,它还是制度的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制度的稳定性是其提高效率的前提。土地股份制设计,考虑了制度的延续性,既保存了农户和集体组织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又奠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和作用的经济基础,可谓一举多得。制度的超前性又是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土地股份制具有制度的超前性。土地股份制初步实现了对现有土地制度的“三化”改造,即农民所有权的股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土地使用权的租佃化。这样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农民所有权的股权化,有利于农民持股转移或是变现股权带产转移。集体组织公司化,便于引进专业人才经营土地资产,提高资产运作效益。土地股份制与使用权租赁制相结合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土地股权市场和使用权市场的形成,便于土地价值资产的变现和保值增值,同时,也便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避免土地的抛荒。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对变革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弊端。首先,农民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如,以什么时期的农民承包权作为折股的基期?这直接涉及农民股权的多少。因为如果以承包制实施初期为基期,很多出嫁的妇女也应享有股权。又如,股权分配是一次性完成,还是要根据农民的数量变化来调整?这涉及一些已经农转非的农民的股权是否该收回的问题。其次,农民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农民拥有的股权实际上是既不受法律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农民无法运作这一权力,如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到产权市场变现。这些问题直接涉及到农民的既得利益与切身利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梨树固定观察点邓吉妹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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