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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5〕5号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实验教学工作应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应将实验教学水平纳入对相关教师的教学考核内容,督促教师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理科实验目录》要求,开齐开足开好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演示实验、分组实验开出率应达到95%;实验合格率,中学应达到85%以上,小学应到达75%以上。第三十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让学生进行实验探究和实验的预习、复习。第三十一条教师应按教材和《湖南省中小学理科实验目录》,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备好实验教案,上好实验课,开展实验创新,提高实验合格率。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装备部门和学校应组织开展教师实验比武、实验创新、自制教具、论文评比、课题研究和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竞赛、自制学具等活动。第三十三条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竞赛制度。全省每年可举办理科教师优质实验课展示、实验教学能手和优秀自制教具评比、理科教师实验创新大赛等。第七章组织与保障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育装备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稳定,职责明确。各级教育装备部门要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切实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抓好实验室管理及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价。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教务部门管理,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的各种问题。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应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实验室建设。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将其纳入教育督导的评估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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