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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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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个别征求本级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五)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六)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七)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八)任用对象按有关规定需任职回避的情况;(九)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十)提任后任用对象的身份和编制发生改变的情况;(十一)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十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三定”规定,提任干部时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党政正职分设的情况;(十三)提拔对象为领导干部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十四)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情况。第九条全程记实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段把关、分事记录。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记录人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审核人和分管领导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包庇、纵容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第十条全程记实(除试用期情况)应在干部任职后7天内完成,记录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应分别在《记实表》上签名对其负责。《记实表》应在干部任职后15天内,归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书档案内,并同时报备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第十一条加强全程记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二条实行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坚持全程记实或未按本细则规定记录并及时报备的,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该地该单位领导班子在全市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并作为当年全市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必检单位。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制度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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