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3.3.9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公司级)批准,可补发。3.3.10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经供应部按使用时间折旧赔付后给予补发。3.3.11凡调出、离职、退职、离休、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3.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分清责任,折价赔偿,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3.4使用、报废3.4.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对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4.2在易燃、易爆、易灼伤、不允许有静电发生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禁止使用非防静电防护用品。3.4.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故意损坏,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4.4特种、大型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化服、空气呼吸器、防护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安全用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计划和审批。3.4.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4公司工会、安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