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性质&地位:教育单行法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保护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性质&地位: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第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富有直接责任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犯罪未成年人的学籍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包括两方面:明辨是非,自觉抵制;防范,,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义务主体法律责任包括治安处理、行政处理、刑事处理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教育规章”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