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校长评选表彰活动,获得表彰的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颁发奖证,奖励5OO0元,并在评优、评先和评职上优先。二、处罚(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违背“八个严控”,或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甚至纵容庇护的,由省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其上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连续两年受到通报批评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州、地)范围内如有两个及以上的县连续两年受到通报批评的,市(州、地)教育局要承担连带责任。(二)凡督查或举报查证中发现学校违反“八个严控",学生课业负担确实过重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书面警告一次,取消学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校长当年各种评优、评职资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学校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降类处理;学校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撤销校长职务,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向媒体通报。(三)凡由于学校违反“八个严控”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致使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等重大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撤销校长职务;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或教职员工出现违反“八个严控"行为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书面警告,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系统内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评先不评优,不升职不晋级;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