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赋予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的法律意义,这种意义已成为其专门含义。第四,直接组合法,即为使法律内容的表达不受阻碍,直接将相应的语词材料组合成法律专门术语。如法人、自然人、复议、听证等着正是直接组合所显示的最突出的创造性。5.2查明法律用语的词义在法律解释中,无论是通用语言还是专业术语,均需要首先探明其含义。这就是法律解释的任务。应如何查明法律语言的含义,不是轻而易举的。首先,立法者对其立法语言的解释。其次,按照语言习惯或者约定俗成的语义进行解释。许多法律条文中的字词是需要确定其通常含义的。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所谓通常的含义,“通常”的解释究竟蕴藏在什么地方,这种通常的含义是大众的共识,还是法律工作者的认定。杨仁寿先生讲,欲确定法律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用词遣字,确定字句的意义,始能究其功。”但问题是怎样理解成文法中的“用词遣字”。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确定标准会出现许多问题,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妄说义理。这种错误是指那些从某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出发,曲解法条中的词义,然后加以引伸。像刑法规定的缓刑,没有经过法学训练的人,就可能把它曲解为缓期执行。二是过度强调义以载道,对某些词语进行词义以外的政治等观念的说教。虽然在解释法律文义时,立法目的应加以重视,但这种载道不能脱离语言本身来进行。如果这样做,就会破坏法律条文语言的科学性,使法律成为少数人任意玩弄的工具。三是拆拼为单,把本为同义复合或本为连绵的字分析成单音词解释的现象。四是任意扩大范围。文义解释只能就释词索义,不能像训诂学那样任意扩大释义范围,否则就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围。联邦法院已经接受了法律文义解释的理论,这种理论强调应接受法律条文字词的普通含义,因此不能过分注重立法史或别的不太重要的材料,而应重视逐字逐句的解释方法。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识别法律语言的应有含义。这种方法被安托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