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年满55周岁;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且已停保无欠费;4.未按月领取其他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签名”栏必须是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2.在市外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在申请前须按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对本市有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需先告知经办人员将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正在服刑的及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人员均不能办理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手续。4.养老金从申请次月起发放,每月养老金在15日前进行划拨。5.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每年由社保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生存认证。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须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7.户籍从市外迁入的,我中心将在待遇核定时到国家部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如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则不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其已缴费金额将予以全额退回。8.趸缴人员由办理趸缴部门统一受理,收取相关资料,无需再到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金申领手续。9.出国(境)定居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到经办部门直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或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45、12333网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