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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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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损害其采矿权的合法权益。违法主体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当归属受侵害的采矿权主体似乎合情合理。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出了一些借鉴,例如《关于对违法采矿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国土资函(2004)344号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无证采矿或越界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采矿权区域时,侵害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是唯一的受害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尝取得的费用以及就违法、采取及破坏的资源,国家应获得的其他收益;当越界开采行为发生在已设定采矿权的区域,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此时既侵害了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又侵害丁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赔偿对象应为采矿权人和国家。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数额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大于5万元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确定。”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为造成了权力人三个方面的损害:第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第二,是造成了权利人矿井建设和资源的破坏;第三,是使权利人可以开采的矿产品减少,造成良接的财产损失。对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超层越界开采侵犯其他采矿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赔偿,应当是扣除侵权人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成本后的收益补偿给受侵害的采矿权人。因为超层越界开采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成本投入将矿产品开采出来。因此,并不能单纯按照矿产品的单价计算赔偿数额。如果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没设立采矿权的矿区,则其违法所得应当由国家没收。根据了解的相关策例,目前我国对于超层越界开采多采取没收违所得、并处罚款和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方式,一般不考虑受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补偿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合法采矿权人的权益,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受侵害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权益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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