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教育法制同样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对于违法者,无论是谁,不论其职务、级别,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党的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使各种监督手段形成一股强劲的力量,保证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机构做好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督导机构的专门的监督、视察、指导,可以充分发挥对教育法规实施的行政监督作用。对于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此外,要建立强有力的教育法律监督制度。对于政府执行《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监督主体可以是多方面的,例如有人大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各有特点,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三,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参考文献[1]李景舒:《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3]王湛:《加强依法治教,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教育督导》,2008年,第5期[4]李红:《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朝着健康的轨道上发展》,《湛江日报》,2009年3月4日[5]应时文:《雨湖区教育局2008年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总结》,雨湖教育网,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