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不可避免需要由家庭成员来提供照顾的地区,对家庭护理提供者进行的给付服务。另外,除地理条件外,由于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理由,无法接受居家服务时,也可向其提供“现金给付”。Р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虽然原则上是“实物给付”,但也设立了作为鼓励家庭护理提供者的“现金给付”补贴。这点与德国护理保险制度中的护理补贴有些相似,与日本则不同。只是现金给付的水平,与居家服务的上限额度相比,非常低。Р2.3.5护理服务提供的事业团体Р护理服务事业团体,除达到设施与人员等相关标准外,还要得到各市郡区长指定,才能够作为长期疗养设施,提供设施服务。从事居家服务的机构,同样也必须要在达到设施与人员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向各市郡区长提出申请。最初在政府提出的方案中,指定长期疗养设施的权限在于Р“公团”,但国会审议时,出于扩大地方自治团体作用的考虑,将其修正为由各市郡区长指定护理服务事业团体。Р2.3.6护理服务从业人员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没有像日本那样设立制定护理服务利用计划的“护理管理人制度”。如前所述,“公团”为保险人,“公团”的工作人员承担这像日本的护理管理员所进行的工作。这是与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最大的不同。护理人员是为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提供洗浴、入厕、家务及日常生活援助、专业护理等服务的护理专业人才。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利用《老人福祉法》中的疗养保护师制度,建立了新的国家资格制度,即“疗养保护师制度”。疗养保护师是指在市道知事指定的教育训练机构完成规定的教育课程的人。资格证分为1级和2级两种。疗养保护师1级负责向作为长期护理对象的全体老年人提供支援身体活动以及支援日常生活等服务。疗养保护师2级负责向长期护理对象提供除支援身体活动以外的全部服务韩国保健福祉家族部,/front/jc/sjc0110mn.jsp?PAR_MENU_ID=06&MENU_ID=06100101(2009年3月6日查询)。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